政府储备物资 政府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金汇小助手 百科知识 2023-02-23 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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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物资

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2.分类: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

3.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该类储备物资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不适用本准则对储备物资进行核算

政府储备物资属于事业单位资产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规定政府储备物资,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政府储备物资

(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储备包括

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有战略原料、生产设备、主要农产品、医药器材等。战略物资储备在储备方式上有国家储备、军队储备、企业储早毕备等。国家物资储备是指国家直接掌握政府储备物资的关系国计民裂族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原料、生产设陆源芹备、主要农产品、医药器材等物资的储备。

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有哪些

中国的国家物资储备分为两类政府储备物资:一是战略后备物资储备政府储备物资,即消耗量最大、用途最广、生产周期最长、战争初期难以较快地和大量地筹措的物资储备。

二是动员物资储备政府储备物资,即国家实施战争动员政府储备物资,国家经济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过渡时期,为扩大武器生产等所作的物资储备。

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有战略原料、生产设备、主要农产品、医药器材等。战略物资储备在储备方式上有国家储备、军队储备、企业储早毕备等。国家物资储备是指国家直接掌握的关系国计民裂族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原料、生产设陆源芹备、主要农产品、医药器材等物资的储备。

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有哪些

中国的国家物资储备分为两类:一是战略后备物资储备,即消耗量最大、用途最广、生产周期最长、战争初期难以较快地和大量地筹措的物资储备。

二是动员物资储备,即国家实施战争动员,国家经济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过渡时期,为扩大武器生产等所作的物资储备。

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主要规定了

法律分析:政府储备物资准则所称的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物资主要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有序发展并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中央政府储备和掌握的,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第四条 国家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五条 确定国家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二)国内外资源状况;

(三)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情况;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物资储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及其所属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具体履行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

财政部负责国家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国家物资储备有关工作。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八条 储备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备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等,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储备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组织实施。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储备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确需的;

(二)宏观调控确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储备局拟订国家储备物资动用预案,做好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准备。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家储备物资轮换机制,明确轮换条件、程序等。

储备局按照轮换机制,根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确定的品种、规模调整方案以及储存时间、品质状况等拟订年度及中长期国家储备物资轮换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动用、定向轮换的除外。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物资入库一般实行送货到库制,出库一般实行到库提货制。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备物资的装卸和运输。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应当与部门预算相衔接。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后,国家储备物资轮换和动用发生的盈余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六条 储备局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的原则,选择承储单位储存国家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保管期内对国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国家储备物资一般由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负责储存保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储备局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物资。第十七条 储备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国家储备物资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到账实相符。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储备局制定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保证国家储备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第十九条 国家储备物资日常管理及轮换费用和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经财政部依法审定后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属于中央基建投资安排范围的国家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列入中央基建投资计划。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储存管理国家储备物资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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