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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两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人大会议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政协会议
2021年12月,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主席会议,建议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人大会议
一、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三、审查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
七、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
八、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十、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
政协会议
一、听取和审议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三、审议通过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政治决议等决议和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具体如下:
1、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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