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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仿唐初刺史制设立,主要任务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个省范围的刑法之事,相当于现代的省级公、检、法机关。由宋代提点刑狱演变而来。
按察使主管一个省范围的刑法之事,相当于现代的省级公、检、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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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明史.刑法志》云:“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
按察司始设于明建国前至正二十四年(1364),有湖广等处按察使司。吴元年(1367)定为正三品衙门。建国后,浙江、江西、北平、四川、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广西、福建、山西等行省俱设,洪武三十年(1397)置云南按察司,永乐元年(1403)罢北平按察司,永乐五年(1407)设交阯按察司,永乐十二年(1414)置贵州按察司,宣德五年(1430)革交阯按察司。以后遂成定制。
上图苏州警察博物馆,清末为江苏按察司监狱和苏州府监狱
按察使亦名按台、臬台。因该官由元朝肃政廉访使演化而来,又有“廉使”之称。明朝人还称按察司为外台,这是由于按察司与都察院俱为法司,称风宪官,都察院称内台,按察司称外台。
上图济南市按察司街路牌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明史.职官志》记载按察使的职责是“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风纪,而澄清吏治。”
按察司的正官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无定员、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副使和佥事分道巡察,按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各专事而设,因此无定员。副使和佥事之下,还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官员。
明朝省下有道的设置,由布、按二司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但明朝的道与清朝的道不同,不是一级政府。吕坤《实政录》卷一《守巡道之职》云:“守、巡道,非为陪巡设,亦非止为理词设也。一省之内,凡户婚、田土、赋役、农桑,悉总之布政司;凡劫窃斗杀、贪酷奸暴,悉总之按察司。两司堂上官势难出巡,力难兼理,故每省四面计远近分守、分巡,令之督察料理,所分者总司之事,所专者一路之责。务使一路风清弊绝,所部事理民安。”
弘治中规定,分巡官、分守官每年春二月中出巡,七月中回司,九月中出巡,十二月中回司,务要遍历所属。每处所居,不拘日期。说明各道参政、参议、副使、佥事是代表布、按二司监临地方,具有省级特派员的性质,所以他们与布、按二司之长又并称“监司官”。
明朝的审级分县、州、府、按察使司、刑部五级,刑部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审级。刑部尚书是正二品,按察使是正三品。刑部有十三司的设置,各掌其分省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盐运司之刑名。
明初所设按察司的副长官,正四品,1381年改为从四品。其职掌一为按事分巡察兵备、学政、海防、清军、监军等,一为按地区分巡察、俭视刑名按劾等。初为临时性质,后逐渐形成分巡道,故又称道员。清初沿置,乾隆时裁去副使衔,专设分巡道。
官名,明代时,提刑按察使司的简称,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
按察使是一省的司法长官,俗称臬台,官阶为正三品。按察使的主要职责是考核全省吏治,主官省内的司法、刑狱事务。从职权上来看,按察使相当于今天的司法厅厅长兼公安厅厅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省法院院长。
在布政使和按察使之下,还有一个担任“万精油”角色的官职,那就是道员,俗称道台。道员是介于省级领导(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和市级领导(知府)之间的地方长官,官阶为正四品。之所以要说道员是“万精油”官职是因为道员所从事的职务并不固定,有的道员会被任命成为布政使、按察使的副使。有的则会被任命负责管理专项事务,比如专管粮务的督粮道、专管海关的海关道、管理盐场的盐法道。
清朝时期的府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市。府里的最高长官是知府,官阶为从四品。知府的职权相当于今天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市长。知府的副手为同知,官阶正五品,相当于今天地级市的的常务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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