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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4年1月到2月,中英双方的会谈取得了成效。自从英国政府改弦更张,采取明智态度之后,谈判出现了转机并有加速进行之势。
中英双方谈判代表围绕中国的“十二条方针”政策,就香港未来的法律制度、财政制度、货币制度、经济制度、文化与教育、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公务员制度、防务与治安、宪制安排和政府结构、民航、国籍、旅行证件、土地契约以及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签署的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磋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中英《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清政府代表在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亦译作皋华丽号)上与英国签署《江宁条约》,又称《中英南京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海关税应与英国商定。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南京条约》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英国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国接受其侵略要求,这就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遭到了破坏。强占香港,损害了中国领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心。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人民的身上,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艰苦。《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二、中英《北京条约》
《中英北京条约》原称《中英续增条约》。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 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4日清钦差大臣奕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北京签订。共九款。这个条约除确认《中英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了扩大侵略的条款:(1)开天津为商埠;(2)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3)割让九龙 司地方一区给英国;(4)《中英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加为八百万两。签约后,英国即表示扶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并支持洋务派奕当政。
全文如下:
中英北京条约(续增条约)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诉,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於己未年(咸丰九年,1859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12月1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於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偿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棼纠。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1860年8月20 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帘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
谈判过程
1982年9月,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访华,邓小平因香港前途问题与其进行谈判。邓小平提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的方案解决。中英谈判他强调中英谈判:“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转余地。”“应该明确规定中英谈判:中国将于1997年收回香港。”双方最后达成共识,通过外交途径商谈解决香港问题。于1984年签署协议。
1982年9月26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中英首次揭开中英谈判了香港前途谈判之幕。双方在经过首次谈判后,声明表示将会通过外交途径对香港前途的解决方法进行商谈。
第二阶段的谈判是1983年7月12及13日两天,地点在北京。中方团长姚广、英方团长是驻华大使柯利达。不过,由于双方在初期的会议中,1983年9月22、23日第四轮会谈后,1983年10月19、20日,双方举行第五轮会谈,中英公布中恢复了“有益的”、“有建设性的”形容词。
1983年12月的第七轮会谈后,公报称双方回顾了会谈的进程和所取得的进展显示会谈已进入新阶段。
1984年4月,英国外相贺维访问北京后抵达香港,他在香港发表声明,公开宣布英国放弃1997年之后对香港主权。声明表示:“要达成一份能使本港在1997年以后仍然继续由英国管治的协议,是不切实际的设想。”在此一段期间,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频频访问英国。在1984年2月,立法局非官守议员更提出了“罗保动议”,引起各界的争议。
1984年6月,中英谈判进入最后阶段。7月份,英国外相贺维再访北京。8月1日,贺维抵港,举行记者招待会,宣称中英双方已同意协议大纲及主要条款。
1984年9月26日,中国代表团团长周南和英国驻华大使理查德·伊文思代表双方在北京草签香港前途的“联合声明”。
1985年5月27日,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前历时12年的过渡期。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2-1997年间,香港曾为英国殖民地。二战以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不仅被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更成为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可享受外交及国防以外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扩展资料
香港回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事件。
历史意义
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洗刷了民族百年耻辱,完成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一步。香港回归祖国是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千秋功业。
历史意义可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来看:
对国内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有利于促进香港地区的繁荣稳定与发展。香港回归十余年,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下,香港发展走向日益繁荣;
3.香港回归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通过香港回归的实践证明邓小平提出这一政策是英明正确的,同时为澳门问题的解决以及澳门的回归提供了实践的范本,最终也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完全统一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对国外的意义:
香港的顺利回归不仅是给西方大国以有力的回击,而且香港回归的成功实践也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实例,对世界政治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人物:邓小平
1982年1月,邓小平在谈到国家统一模式时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他表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要破坏他们的那个制度”。“一国两制”的概念正式出台。这也成为后来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国策。可以说,没有邓小平创造性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就没有今天的香港。
纵观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整个过程,邓公不管是在台前还是幕后,都是运筹帷幄的灵魂人物。每当谈判陷于僵局,正是邓公的坚定、果敢、务实、灵活,特别是掷地有声的表态,使英方彻底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来。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谈判之初,对于英方提出的“主权换治权”,邓公以“主权问题是不可以谈判的”、“我们不是清政府”的义正辞严的表态,迫使英国人全面退却。主权问题的解决,也为以后的谈判定下了基调。二是关于中国在港驻军的问题。双方曾一度在此问题上陷于胶着,邓公一句“驻军是主权的表现”的表态,将此争论一锤定音。
参考资料:香港回归-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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