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三堂会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三堂会审伽利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在中国文学作品中经常会出现“三堂会审”这一名词,比如大家所熟知的京剧《玉堂春》,其中就有一出《三堂会审》。一些大的案件,就需由当时省一级的三个最高首长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共同审理案件。
其实,三堂会审又称三司会审,是三个部门的最高长官同时、同地同场合审理同一件案件。按照今天的部门就是公安、检察、法院。一般为重大案件,或涉及敏感部分,如皇室内部案件。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商君书·定分》中载“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
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也称“三堂会审”,清朝继续沿用这一体制。
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以避免决策失误,也是古代法制民主的一种体现。
据我的了解,古代“三堂会审”指的是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注册的联席的审批会议。这三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定义!历史上只要是欺君罔上之人都会走此流程。
据我个人的了解,三堂又叫三法司,他们一起办案始于唐朝,在明清 以前的三堂他们分别指的实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个地方!然后随着时代的更换,在明清时期,御史台被废除,监察机构改设都察院,三堂指的就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到现在来说,这些政府机构早已消失在在历史的长河之中。所以为了方便现在的人去理解,有些学者把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比作现在的公安机关、最高法院和纪律委员会。 这种比较是不准确的,因为古代政治制度和现代政治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
对于三堂审核的一些案件都是大奸大佞案,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任案件以及谋反案。这些都是重大的案件。 对这些人来说,他们都是当时皇帝身边的名人。他们曾经是强大的,关系良好的,政治上有联系的。 对这些人定罪最简单和最可靠的方法是由三个法律部门的部长亲自带头。 明朝宦官刘瑾、魏忠贤和奸臣严嵩最终都经历了三次联合审判。
一般来说,这三个古代法院属于可判处流放或监禁的重大案件的管辖范围。 三个法律部门联合办案体现了简单司法的原则,防止了一个独特的司法漏洞。
古代讲究三堂会审三堂会审,这里所说的三堂指的就是“刑部三堂会审,御史台,还有大理寺。虽然后来这些机构的名字有过改变,但是他们都是中央里面最高的审判机关,只要是这三个机构都参与的案件,就被称为是三堂会审。
第一,三堂会审的三堂所指。
想要明白三堂会省,就要先知道三堂是哪三堂,从秦国的时候开始,只有三个很重要的职位,一个是丞相,还有就是太尉,还有御史大夫,他们被称为“三公”,是官僚体系的基本格局。有的主要掌管政务,有的掌管军务,有的主要负责监察。后来汉朝的时候,延用让秦朝的制度,后来又规定,如果有重大案件的话,就会让刑部,还有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审理,所以就把它称为“三堂会审”。
第二,三堂会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般大理寺负责的是平民百姓的案件,而御史台则是负责君王还有官员之间的纠纷,但是因为担心会有人徇私舞弊,所以不管是大理寺的案件,还是御史台的案件,最后都要移交刑部审核完之后,才算最后定案,所以我们在看电视的时候,也经常会发现审理完案件的时候会说一句移交刑部做最后定夺。不过在刑部那里发现案件有什么不对劲的会告知君王,而君王就会要求几个机构一起审核,也就是三堂会审。
第三,三堂会审的案件类型。
能够被“三堂会审”的大部分都是一些重大的案件,而最后的结果一般是流放或者是量刑,总体来说呢,只有那些大奸大恶的案件能够被三堂会审,比如说明朝时期处决魏忠贤还有严嵩,刘瑾等人的案件,都是经过三堂会审的案件。还有一些谋反的案件,贻误战机的案件,需要细细查因果的案件等。
“三堂”在不同朝代所代表的意义不同,一般来说,明清之前的“三堂”是指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而到了明清之后,“三堂”变成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在明清之前,大理寺一般是用来处理普通百姓的平常案件,而御史台是用来处理皇亲贵族们以及各大官员的案件。御史台处理完之后再交由刑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则按照御史台的判审结果处理,如果复审不通过则需要由皇上下判决。
而到了明清之后,也仅仅是御史台和刑部之间的流程相交换了,是由刑部先行进行处理,最后再由御史台进行二审,而大理寺的功能基本没变。
“三堂”知道以后“三堂会审”就明白了,就是“三堂”的大佬们共同来听审一个案件,最终让皇帝来进行判决。其实从判决人以及听审的人员就能看出,能让“三审会堂”的案件是有多严重。确实也是这样的,如果不是关系到皇帝身边的人或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根基,基本上的案件都是不会经历“三审会堂”的,而且大部分的处罚都是被流放等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如果真的到了“三审会堂”的地步,基本就是有关国家的大案件了。
“三审会堂”最开始建立就是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一个部门,导致错案冤案过多。虽然其中的漏洞还是比较多的,但还是能看出不管哪个朝代都是比较看重正义的。
三堂是指三个部门的最高长官,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以避免决策失误,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也算是古代法制民主的一种朴素的体现。
在古代,一般“三堂会审”的案件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很高的,也是非常受重视,通俗地讲即大案、要案,像宋朝的“狸猫换太子”、清朝的“刺马”案等等之类的案件。其实,古代“三堂会审”准确地应该称作“三司会审”,是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单位)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一种制度。
隋朝开创了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的制度。
唐代的三司会审比较严密,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刑部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重大案件则三司会审;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
“三堂”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定义。三堂又叫三法司,三法司协周办案始于唐朝。而三堂会审,指的就是这三个部门的首脑: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组成的联席审判会议。
它在不同时期组成也是不一样的。在明清以前三堂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个衙门;在明清,御史台被废除,监察机构改设都察院,三堂指的就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所以一定要看是在哪个时期。
现在的刑事案件要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这样一套流程才能结案。古代和现在也是大同小异的。古代没有很明确的分工,但是他会一级审不过就让另一个部门来审。在明清以前,大理寺负责普通百姓的审判,御史台负责官员和皇亲国戚的审判。为了防止审判官徇私舞弊,需要交给刑部复核,也就是二审。然后要是还不能判决就交给皇帝来圣裁。同时御史台还要监督这两个部门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有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
一个部门初审,一个部门复核,另一个部门监督,大致就是古代处理大案要案的司法流程。这样的措施一般不会出现错误。三堂会审这几类案件,大奸大佞案,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任案件,谋反案。他们都是.审核重大案件,不是什么事件都会经过三堂会审,这样显得太大题小做了。
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古代的司法制度无法古为今用,想要建立现代化的司法体系,还得多向其他国家借鉴。就算是现在,也还在不断完善,并不是完美了。
关于三堂会审和三堂会审伽利略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