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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在蒙古地区建立的盟旗制度是仿照满洲八旗的形式盟旗制度,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 ”、“爱马克”等组织基础上形成的。早在后金政权时期盟旗制度,就建立盟旗制度了盟旗制度的初步形态。努尔哈赤建立了蒙古八旗盟旗制度,最初的蒙古八旗不分部族,所有户口都要编进去。到了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正式编定了蒙古八旗,并设置了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改为理藩院。盟旗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它相当于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立的县级行政单位,蒙古各部都要被编入旗中,各旗互不统属,并设有旗界,旗民不能随意逾越牧地。
盟和旗盟旗制度的意思:
1、盟盟旗制度,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地位与地级市相同,是内蒙古自治区独有盟旗制度的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称行政公署),是地级行政区。
盟下辖区域包括若干个县、旗、县级市。管理机构为盟行政公署。
2、旗,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级别等同于市辖区、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旗,为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县级行政区。
扩展资料:
盟和旗的历史由来:
1、叫旗的原因:
这得从女真族说起。在氏族制时期,只要出猎,不管有多少人,都要按氏族而行,每10个人为一个单位,各出一支箭,以一人为头目。这种组织叫“牛录”(满语)。后来,从努尔哈赤开始,把这种狩猎组织增大,改编为统辖300人的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和军事单位。此后,他又增大为更大的单位,叫“固山”(满语)。
1601年,他正式成立盟旗制度了4个固山;1615年,又设立了8个固山。8个固山约有6万人。8个固山各有旗帜,旗帜颜色各不相同:正黄、正红、正蓝、正白、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因为有旗帜的缘故 ,汉语就把固山译为“旗”。后来,清朝把归附它的蒙古族,也编为8个旗,叫“蒙古八旗兵”。
它主要有三种性质:一是为了军事需要,规定适龄男子都要接受军事训练;二是行政单位,旗的最高长官称札萨克;还设有大小官员。三是相对固定的地区。所以,这种旗,不仅是军事单位、行政单位,而且是清朝赐给蒙古封建主的世袭领地。
2、叫盟的原因:
盟由会盟而来。清政府为了加强统治,所以规定临近的各旗,每三年举行一次会盟(有时一年举行一次)。会盟的地点由政府决定,通常在便于各旗集中的地方。一经指定,这个地方就有了 “盟” 这个名称了。清政府曾把内蒙古分为49个旗,6个盟。
每个盟都设盟长一人,副盟长若干人。开始,盟长是会盟的召集人,并不参与各旗的内部事务,更无权发布命令。清朝时,内蒙古地区旗、盟的具体名称以及其范围的大小,以及管事的多少,都曾有过不少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
百度百科--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
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争端,有利于牧业的民展和社会的安定,同时由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也达到削弱蒙古内部各封建主势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统治 。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按清政府规定,每隔三年,每个盟都要在指定地点“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每盟设盟长1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在本盟内旗扎萨克中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到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族地区一级行政机构,盟长有了办事衙署,增设了副盟长,以及帮办盟务等人员。盟长的职权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区的治事机构、军事组织。每旗设扎萨克1人,由理藩院颁给印信,作为旗的首脑总理旗务。扎萨克的职责,一般包括旗内的行政、军事、司法、课税、差派、属官任用和牧场更换。扎萨克的属官有:协理旗务台吉2—4员,管旗章京、副章京2—3员,也均需要经过清政府批准。旗内150丁编1佐,1丁1户,即150户,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每佐还设骁骑校、领催等员,负责审查本佐内的户籍、钱粮、婚丧、诉讼、田土等事 。
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政权机构,主要职能是:统计户口,编选壮丁;分配游牧场地,防止牧区被过度垦种;防止人口流动,稳定社会秩序;办理蒙古族牧民的婚姻;荒欠年份进行社会救济;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等。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军事组织,主要任务是察阅兵丁和巡阅边防 。
清政府在蒙古族居住地区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抵御外来入侵势力,也有着积极影响 。
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9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见八旗制度)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份,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旗的划分大致以过去的封建领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团)、爱马克(aimak,血缘集团)等为基础,尽可能予以分割,划一部为多旗。只有少数部得就原部编为一旗。由于统治上的考虑和历史、地理的原因,旗分两类: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属之,共六十一旗。②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jasak)旗,统称“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即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属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内札萨克”,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外札萨克”。其区分同样出于统治上的考虑,两者的职权、体制也因之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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