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内容 均田制内容要背吗

金汇小助手 生活探索 2023-02-07 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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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的均田制主要讲了什么内容?

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给露田(本来是无主的荒地,规定不准种桑、榆、枣等果木)四十亩,妇女二十亩。为了休耕,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倍或加两倍给予土地。

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六十岁时要归还政府。此外,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可传给子孙。在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

凡有奴婢和耕牛的人,还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领种土地)的办法同一般农民相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每户最多只限四头。

在实行均田制之前,北魏政权曾实行过计口授田的办法,均田制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但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还肯定了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合法性。奴婢、耕牛可以授田的规定,又保护了豪强地主的利益。

各级地方官吏,在任职期间得到的土地又远远超过普通农民,如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虽然他们在离任时要交回,这也说明了均田制是保护官吏特权的。尽管如此,均田制的推行,是有利于北魏社会经济发展的,应该予以肯定。政府把无主荒地分给无地农民,肯定了农民对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允许无地农民迁往他乡,也有利于荒地的开发,因而扩大了国家的耕地面积。

在均田制开始实行时,北魏还没有乡党制度,而是实行以宗族为单位的宗主督护制,三五十家共立一个户籍,所以大地主隐匿农户的情况很严重,妨碍着均田制的实行,不利于按户口分配土地。随着均田制的实施,整理户籍便提上了日程。

太和十年(486年),大臣李冲建议实行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三长制规定: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邻有邻长,里有里长,党有党长,合称三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发徭役和兵役,征收赋税等。由于许多贵族、大臣本身就是隐匿农户的大地主,所以他们纷纷反对李冲的建议,冯太后和魏孝文帝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坚决采纳了李冲的建议。他们认为。实行三长制不仅可以保证均田制的实施,还可以把逃避租税的人口清查出来,因而很快地实行了三长制。

通过均田制、三长制的实施,北魏政府直接控制的农户显然增多了,到六世纪初,北魏政府已经掌握了五百多万户。农户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自然也就大大提高。由于北方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比过去战乱时期也有了一定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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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北魏初年,在宗主督护制下,官府对辖区内的户籍、田数都无从掌握,徭役、赋税也无从征调。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实行均田制,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废弛。均田制是由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演变而来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一、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分露田时会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身死或年满七十岁,须还露田于官,桑田则为世业田,不须还官;按照规定,桑田内要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至于不宜蚕桑的地区,则改受麻田,当中男子十亩,妇人五亩。二、露田、桑田均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三、奴婢受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他们可得壮牛一头,田三十亩,但不再给桑田。四、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均田制实施初意为按口授田,平均地权,但由于地主拥有大量私属奴婢,加上他们又多隐瞒土地,以致所分的田土超过了法令所限,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达不到应受的额。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规定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

参考:zyk.gslnedu:8081/viewstaticres/SysContent7/d0/dd1/ddd67/182190633267/182190633267

均田制的内容,你有哪些了解?

均田制是北魏到唐朝时期实行的一种田赋制度,这个制度到底是干什么的?就是对一种土地所有权的肯定,让土地所有权真正能扭转起来,也能够适应当时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个对于加强当时的中央集权以及提升国家实力,促进经济恢复与发展,保证纳税是有很大的意义的。

均田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当时有很多的无主荒地,这个荒地开垦出来到底归谁?这是个问题,我可以去开垦,开垦之后种植产生的东西它归我。然后政府能够承认我这种所有权,就这个徒弟他确实是归我的,不能说我开垦出来,然后来了一拨人,他把我打了一顿,他把我土地抢走了我又打不过他,那这个亏我就吃下了吗?谁来保护我的权益啊。这种情况下自然就没有人愿意去开垦荒地,为了让大家有开垦荒地的积极性并且保证税收,自然就要承认这些人的土地所有权。

现在承认了这些人的土地所有权就是你这个徒弟是自己开垦出来的,然后种植的粮食归你,你只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赋税,就保证这个土地所有权确实是你的。你种植一段时间之后,这土地的所有权就是你的了,别人不能把你抢走,当地的官府会保护你这种权益,这就大大提高了人们开垦土地的积极性。土地越多粮食产出越多,缴纳的税才会越多,当时的国家才能有足够多的钱去恢复经济,促进军事的发展,促进民生等等,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就必然需要钱的呀。

然后就是这个徒弟说出来现在属于你,等你老了的时候怎么办?你现在30岁看一看那些徒弟,等你到60岁去世了,古代真正能够活到60岁然后才去世的人,真没有你想那么多。因为那时候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的医疗技术嘛,当开垦土地的这个人去世之后,一部分田产就会归当地的官府,暂行分配会留下一部分给你的子孙后代。

那唐朝的均田令的内容是啥?

什么是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均田制的内容,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均田制的内容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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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朝均田制基本内容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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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的影响是:

1、减轻农民的负担 。

2、加速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过程。

3、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4、巩固北魏的统治,相对于北魏的统治,加速少数民族封建化对于社会的意义更大。

好处: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bai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

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

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均田制的内容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鱼符,之后名存实亡。

中文名

均田制

性质

土地制度

时间

北魏至唐朝前期

特点

按人口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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