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鼎 刑鼎之争

金汇小助手 网友投稿 2023-03-22 59 0

今天给大家聊到了刑鼎,以及刑鼎之争相关的内容,在此希望可以让网友有所了解,最后记得收藏本站。

铸刑鼎的晋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公之于众,“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件事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

鲁国的孔丘(即孔子)说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今地不详)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晋国的蔡史墨则说:“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话的大意是说: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晋国在晋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于治理国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级次序,所以民众能尊敬贵者,贵者能保住祖宗的基业,贵贱差别不发生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晋文公为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法令,并因此作了盟主。此刻废掉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业呢?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何况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军队时制定的,是晋国的乱法,怎么能把它作为法令呢?而蔡史墨则是预言范氏、中行氏将会因铸刑鼎而灭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违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作为国家的法令,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变被庐制定的法律,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还要牵涉到赵氏,因为赵孟参与了。不过赵孟是出于不得已,如果修养德行,可以免除祸患。

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三(谷阝)、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刑鼎源于何时

 据旧说刑鼎,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公布始于春秋末期的铸刑鼎活动。铸刑鼎在当时曾遭到很多人,包括叔向、孔子的激烈反对,其事见诸《左传》。[1]在法制史研究中,上述资料被各种论著反复引用,其在公布成文法方面的意义几成定论。不过就是如此常见的资料,却包含着大量的疑点,而叔向和孔子之言论亦颇令人费解。2002年末至2003年初,襄樊市考古队等单位对枣阳市东赵湖村郭家庙岗地古墓进行发掘,获“曾伯陭钺”一件,其铭文中出现刑鼎了从“鼎”之“刑”字,这对于研究上古法制史而言十分重要。曾伯陭钺铭文使我们获知,早在西东周之交就有了刑鼎记载。考察相关古文字资料后,我们更是发现,刑鼎类的器物于西周时代便已存在刑鼎;刑鼎之孑遗,至今仍然有迹可寻。《左传》所叙述的铸刑鼎,并非春秋末期才出现的新事物。相反,它标志着刑鼎类器物以及其代表的旧有法律模式已不在盛期,而日渐衰微。为此,笔者不揣简陋,对此试作分析,以图抛砖引玉。

一、曾伯陭钺铭文考释

曾伯陭钺的铸造时代大致为西周末到春秋早期,铭文分布在钺的正反两面,共计18字。在已刊出的曾国墓地考古发掘报告后附有黄锡全先生的考释文章一篇,[2]对我们理解铭文含义有很大的帮助。不过笔者的观点与黄先生不尽相同,故首先重新释读铭文如下刑鼎

曾白(伯)陭铸戚戉,用为民﹡(刑),非历殹井(刑),用为民政。

铭文中的“曾白”,即曾伯,是曾国的国君。“陭”是曾伯的名字。“戚戉(钺)”是本钺的称谓。戚钺是钺的一种,文献中亦作“銊钺”。《左传·昭公十五年》中说:“其后襄之二路,銊钺秬鬯,彤弓虎贲,文公受之”,杨伯峻注曰:“赐銊钺者,奉王命得专杀戮也。”(钺乃拥有行刑权之象征。

“用为民刑”,即用为治理人民之“刑”。“刑”字在这段钺铭中两次出现,而写法并不相同。“用为民刑”之刑,写作“﹡”,即刑下一个“鼎(贝)”字。在古文字中,贝和鼎是同一个象形字,对此黄先生的论文中已经阐明了。黄先生特别指出,刑字从鼎,是金文中首次见到,可能与铸成文法典于鼎有关,这是很有见地的。

“非历殹井(刑)”这句话最为晦涩。黄先生的观点是,殹当假借为“伊”,训为“是也”。“非……伊……”的句义为“不是……而是……”。“历”似可读为“辟”,《战国策·秦策》有“横历天下”,“辟历”为连绵词,其含义和刑义近似,都既有杀伐义,又有刑范义。“非历殹井(刑)”全句是说“不是行用此钺杀伐用刑,而是以刑律治理人民”。笔者认为,黄先生这种解释较为迂回,况且辟字具有刑罚乃至于法律的义项,也是较晚的事情了。[4]

笔者认为,“历”当是乱的意思。《大戴礼记·子张之问官》中说“厉者,狱之所由生也”,卢辩注曰:“历,历乱也。”《大戴礼记·盛德》中有“历法妄行”一语,孔广森注曰:“历,乱也”。[5]上述文献都表明,历和乱法之间密切相关。“殹”在西周金文中出现的不多,[6]在古文献中“殹”常作“繄”,通“伊”。“伊”的意思为“是也”。不过古书中“伊”为“是”的情形中,又分化出两个义项:一为“此”字之义,二为“是非”之“是”。[7]黄先生取第二个义项,然而这虽使形式符合了“非……伊……”句型,铭文却因之变得难以卒读。黄先生的翻译其实并不能依顺序落实每个字的含义,而是变通文句以揣测其大义。笔者认为,完全不必削足适履地套用“非……伊……”句型。“伊”应当训为“此”,井,即刑,指法律。“伊井”就是此刑、此法之义。“井”与上文“型”之含义差异在于,“井”是法律的通称,“﹡”特指铸于鼎上的法律。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西周时代的“井”(刑)没有刑罚的含义,而是指规则、法度、规范。[8]“非历殹井(刑)”的意思就是不乱此刑、不乱此法。此刑、此法即指前铭之“﹡”。

“用为民政”这句话就比较好理解了。政是政事的意思,民政,即治理人民之政事。铭文强调,铸造此钺,是为了治理人民之政事。全铭以白文翻译如次:

曾伯陭铸造这把戚钺,用以推行治民之法律(刑鼎),不得扰乱此法律,用以治理民政。

在初步疏通文义之后,笔者进一步就刑鼎及相关问题加以申述。

二、古文字中的刑鼎

古人铸刑书于鼎彝之事,绝不自春秋末期郑国子产始。曾伯陭钺铭文“﹡”字是我们目前看到唯一的“刑”“鼎”合文字型。其实此外还有结构相似,且具有法律含义的古文字,只是学界较少关注而已,而这类字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字的性质。比如,“则”字在上古时代也是法律的意思,《尔雅·释诂》中说:“则,法也。”而“则”的写法就是从鼎从刀的。铸造于西周中期后段的段簋铭文说:

唯王十又四祀十又一月丁卯,王﹡毕烝,[9]戊辰,曾(赠)。王蔑段历,念毕中(仲)孙子,令﹡讯馈大则于段,敢对扬王休,用作簋,孙孙子子万年用享祀,孙子﹡引。[10]

这段话的意思是,在某位周王十四年十一月丁卯那天,天子卜问毕地蒸礼之事。戊辰这天,赠予礼物。天子勉励段,念他是毕仲的孙子,命令﹡讯赏赐给他“大则”。段称赞天子之休美,制作了这件簋,子子孙孙都在祭祀时使用。铭文中的“大则”,便是“大法”的意思。天子赐则,在古书中有迹可寻。《周礼·大宗伯》中说“五命赐则”,郑众对此解释道“则者,法也”,[11]是十分正确的。郭沫若用郑玄的训读,将“则”理解为土地,其说欠妥。[12]天子赏赐给段作为法律的“则”,当有特殊之意义。《左传·文公十八年》中说:

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世,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在周公的誓命中,“则”为核心的内容。破坏“则”的行为属于“贼”,对这种行为不能加以赦免,而相关规定见诸“九刑”。引文中的“则”特指和礼有关的法度、规则。周公作誓命禁止“毁则”,天子赏赐给段“大则”,都体现出“则”的重要性。而段正是周公之后。在段簋铭文中,段自称为毕仲孙子,而毕仲即毕公高,乃周公之子,位列三公,史籍中名声显赫。天子在毕公之封地卜问蒸礼,因周公重视礼则,而赏其后代以某部礼则作为勉励,自然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了。

值得注意的是,段簋中的“则”和通常铭文中的“则”字写法有所不同,如下图所示:

通常写法(录自召伯簋铭文)段簋铭文写法

两字都是左侧写作鼎,右侧写作刀,不同之处在于通常的左侧是一个鼎,而段簋的左侧有两个鼎。对此现象,孙常叙先生曾经著文考证。孙先生从许慎《说文解字》中“则,等画物也”的论述出发,指出段簋“则”的字形表现出铸造青铜器时比照模型母器制造新器,以刀雕饰整形的图景,“则”由是成为标准器或标准的代称。[13]孙先生所举的文辞例句并不具有说服力,对此笔者曾撰文献疑。[14]不过“则”的确为以刀刻鼎之形,再以古人“则,法也”的训诂来考察字形,其结论当是则为刻铸法律在鼎上的表现。鼎有一有二,说明铸法之鼎亦可能有数个。

曾伯陭钺铭文中的“型”字与“则”字之构形几乎完全相同,也是从鼎从刀。所不同的是,更增添了“井”字以确定其含义。如前文所述,西周金文中的“井”字本身即后世的刑、型,表示法律。刑、鼎合文,则特指铸于鼎上的刑书,作为会意字,其涵义较“则”字更为明确。“﹡”“则”这一类字的存在,充分证明了铸法律于鼎彝历史之久远,至少在西周时代已很常见。然而,为什么在现存数以万计的有铭青铜器中难以见到刑鼎原物呢?其实刑鼎之类的器物早已传世,只是人们尚未意识到他们的性质罢了。

三、刑鼎与刑器

所谓“刑鼎”,顾名思义是指将法律规范铸刻在鼎上,但古人也将法律规范铸刻在其他青铜礼器上,其性质和刑鼎是一样的。用古文献中的话来说,铸刻了法律的青铜礼器就是“刑器”,“刑器”中包含刑鼎。其相互关系可列图表示如下。

“刑器”之名屡见于《左传》。刑,法也,刑器,即指与颁行法律相关的诸种礼器。子产铸刑书时,士文伯说此为:“作火以铸刑器”刑鼎;晋国铸刑鼎时,孔子斥之为“擅作刑器”,都是其例。刑器不一定必然指刑鼎,甚至子产所铸的刑书,也不一定是在鼎上。《左传》原文只说子产铸刑书,而杜注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不知何据。孔疏引晋国刑鼎之事说子产之铸刑书“此亦是鼎也”,则完全出于臆断。《左传·襄公九年》中说宋国发生火灾,“使乐遄庀刑器”,《春秋左传正义》在解释这段话时同时阐明了刑器未必都是刑鼎:

书不名器,此言刑器,必载于器物。郑铸刑书而叔向责之,晋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彼铸之于鼎,以示下民,故讥其使民知之。此言刑器,必不在鼎,当书於器物,官府自掌之,不知其在何器也。或书之于版,号此版为刑器耳。

现存较为典型的记录政府法令内容的“刑器”是铸造于西周末年的兮甲盘。兮甲盘作为礼器,其功能和刑鼎更为接近。兮甲盘铭文说:

王令甲政司成周四方积,至于南淮夷。淮夷旧我帛畮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入、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命,则即井扑伐,其唯我诸侯、百姓,﹡贾毋不即市,毋敢或入蛮宄贾,则亦井。兮伯吉父作盘,其眉寿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15]

兮甲盘铸造于西周晚期,记载了兮甲向南淮夷以及周人相关机构发布的命令。在铭文中,兮甲首先阐明自己享有立法权的依据何在。兮甲说,天子命令他主管征收成周(洛阳)四周诸侯的委积,[16]而所谓“四方”的范围及至南淮夷的地界,所以有权力颁布相关法令。接下来就是法令的正文。法令中说,南淮夷历来都属于当向王朝进贡的部族,所以必须缴纳纺织品和粮草。南淮夷向周人提供役力,以及从事商贸活动,必须在指定的军营或者市场上。如果不服从此命令,将要循例(井)施加扑伐。[17]周人一方的诸侯、机构和南淮夷从事贸易活动时,也必须在指定的市场,不能擅自进入淮夷的地界进行交易,否则也要循例责罚。

铸法令于盘,当和西周的礼制密切相关。西周时代制定法的合法性是通过礼制的程序体现出来的。《逸周书·尝麦》中记载了天子修订刑书的过程,而此过程散发着浓厚的礼制气息。在修订刑书前,天子行“尝麦”之礼于太祖,颁布刑书时,履行诸种礼制程序:“假于太宗、少宗、少秘于社,各牡羊一、牡豕三”,颁布刑书之后,由司法官员士师“命太宗序于天时,祠大暑;乃命少宗祠风雨百享”,最后“太史乃藏之于盟府,以为岁典。”严谨的礼制程序昭示着“刑书”的神圣与不可违背。而兮甲盘或与会盟之礼相关。

兮甲代表王朝向诸侯发布法令,当行会盟之礼。通过这种仪式,确定王朝与诸侯之间的尊卑秩序。《左传·昭公十三年》中反对郑国铸刑书的叔向曾具体陈述了会盟之功用:

是故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

简述铸刑鼎事件的历史意义

历史上有名的铸刑鼎有两个:子产铸刑鼎和晋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这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因为他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例如对郑国的城邑与农村加强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尽职尽责,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沟洫灌溉系统,对田野农舍重新规划和改造,并确定赋税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则撤职查办等等.子产的改革成效是巨大的,给人们带来了大大超过以前的实惠,但遭到了晋国叔向的指责及官贵的反对.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三(谷阝)、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子产铸刑鼎在中国的政治史上有什么深远意义??

公元前536年三月,郑国执政的大夫子产,将郑国的刑法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所有人公布。在此之前,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法律,也没有公布过其他制度文书。子产的这次“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也是中国政治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从秘密到公开

“铸刑鼎”后,晋国的大夫叔向写信痛斥子产。郑国因公布法律招致了晋国的批评,而且写信的叔向还是子产的好朋友,可见这件事情在当时影响有多大。叔向在信中的反对意见,基本上就是当时中国社会反对公布法律的意见总结。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叔向认为君王治国依靠的是礼法,而不是刑罚。应该道德来约束,而不是依靠力量。意思就是担心老百姓了解法律后滋生争强好胜的心思,忘记了谦和礼让的性情。

叔向接着又说,一旦公布法律让百姓了解之后,就会让很多百姓钻空子来谋取私利。毕竟法律不可能包管一切,不可能是万能的。而最重要的是百姓会利用法律条文来对抗贵族和官员,助长老百姓的侥幸心理、争斗心理,到时候局面就会失控了。反之,如果老百姓不知道法律的内容,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同时,统治者还可以把不公开的法律当作治理百姓的工具。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大作文字游戏;就会为了自己的私利与官府、他人进行争辩,这就会造成种种争端,犯法的人就会多起来。

对于叔向的这一通批评,子产的回复很简单,只有两句话。第一句是“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子产先是谦虚地表示自己没有像叔向考虑得那么长远,只是出于“救世”的目的。因为子产和叔向所处的地位不同,叔向是晋国普通的大夫,而子产是郑国的执政。两者身份的不同,所遇到的情况也不同。而且当时的郑国是中原地区的一个小国,四周都是大国。而郑国地势又是一马平川,无险可守,经常成为大国争霸的战场。作为郑国的执政,子产必须周旋在各个强国之间,摆事实,讲道理,为郑国争取生存环境。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交通发达,商贸往来繁密,是一个社会流动性大,商人等新社会阶层力量强的国家。郑国可以通过吸引商贸、招揽新式人才等方式来提升国力,图强生存。那为了实现这一点,公布成文法,坦诚地吸引各方力量就是子产的目的了。

第二句话是“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就是说我不能接受您的意见,我还是要公布刑法,这是现实情况决定的,我非常感谢叔向大夫您的来信。

总的来说,子产公布法律就会破坏当时现有的政治格局,侵害了贵族利益。事实上,在子产铸刑鼎事件之前,中国一直实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统治阶层都认为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一旦平民百姓知道法律的确切内容,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就有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着官员的言行。老百姓也就不会俯首听命于贵族和官员的任意摆布,贵族们的权威就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就受到了极大的冲突。

而且,当时的统治阶级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法律条文,就会现实地专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不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这样就会渐渐就失去内心的廉耻,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就降低了。叔向向往的理想社会是人人讲仁爱,家家谈道德,全社会都有超高的道德水平,没有违道德的言行和冲突争斗的情况。在建设这样的理想社会的过程中,道德、礼法、说教等是主要的手段,法律是次要的,刑罚更是不应该公布于世。

道德与法律的争论,也许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话题。子产也承认道德、礼法的重要性,他曾说过:“德,国家之基也。”在和大国周旋的过程中,子产也多次利用礼法制度来为郑国争取权益。但,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身份处境,对道德与法律两者的关系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比如,叔向所在的晋国,是当时的超级大国,根本不存在生存压力问题,所以容易倾向于高扬道德的旗帜;而像郑国等挣扎在大国面前的小国而言,道德拯救不了自己,只能依靠务实的态度生存图强。这是子产和叔向两位好朋友意见相左的一个现实背景。后世参与道德与法律争论的很多人,也难免因为所处时代、局势和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发出不同的声音。

结语

人们可以因为现实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意见,但是不能忽视一些本质的内容。比如,叔向等人可以站在道德立场上反对公开法律,但是不能忽视秘密执法对平民和奴隶阶层的侵害。贵族把法律垄断在自己的手里,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贵族阶层的利益。但广大的平民和奴隶就会成为任由贵族官员宰割的羔羊,他们的权益一点都得不到保障,他们对自己言行的是否得体缺少相应的判断标准,这样如何让他们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也许事实正如叔向说的那样,公布成文法会逐渐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平,但当时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一点绝对是“得大于失”。要知道,这个世界不仅仅只有权贵,权贵是置身于平民百姓的汪洋大海之中的。只有保障大众权益,才是真正符合道德的。

晋国史话·第三辑(310)瓜分公室的狂潮其十:晋作刑鼎

在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极力反对成文法的公布,但在叔向死后,羊舌氏被灭族的第二年,晋国的成文法典也公布刑鼎了。晋顷公十三年(513BC)冬,赵鞅与中行寅在汝滨筑城,筑城期间他们向当地百姓征收了一鼓(约四百八十斤)铁,用来铸造了一个巨大的铁鼎,并将范宣子士匄所创制的刑法刻在上面公之于众。

就如当年叔向反对子产一样,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也引发了国际上的轩然大波。据说孔子就由此哀叹说:“晋国估计就要灭亡了吧!他们本应该遵守唐叔虞传下来的法度作为百姓的准则,卿大夫依照他们的地位来维持法度,保证贵贱尊卑不致混乱,贵族们才能保守他们的家业。如今他们却铸造刑鼎,公布刑法,让百姓知道了他们的规则,将来还如何去敬重他们刑鼎?”

孔子的这番感叹与叔向的说辞大体相同,其表达的意思无非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只有要让百姓敬畏上位者,才能保持国家的安定团结。刑法的公布则打破了原先的等级秩序,让高高在上的大夫与普通民众居于近乎平等的地位上,贵族便失去了对民众生杀予夺的特权,国家必然大乱。针对刑鼎上所刻的范宣子之法,孔子也提出了批评,说这部刑书是脱胎于夷之蒐时所创制的刑法,而“夷之蒐,晋国之乱制也”,是破坏礼乐秩序的乱法,是晋国一切问题的根源,怎么可以把这样的刑法公之于众呢?

这里提到的夷之蒐,是发生在晋襄公七年的那次人事调整,以赵盾狐射姑为首的贵族联盟,联合抵制晋襄公的人事调整计划,使得晋国大权落入卿大夫之手,开启了赵盾执掌晋政的时代。在这次大蒐礼上公布的刑法,被称为“赵宣子之法”,其具体内容刑鼎我们已不得而知,但按照孔子的评价,以及赵盾后来的作为来看,显然是不符合孔子所认为的周礼精神的。“赵宣子之法”并不遵从唐叔虞早年的法律精神,也与不久前晋文公时制定的“被庐之法”有很大的区别,其主旨大体上应当是保护私家利益的,后来卿族的坐大,当与这部法典有脱不开的干系。

到赵盾死后,晋国内部矛盾开始隐现,晋景公派遣出自法律世家的随武子士会访问成周,让他依据周礼精神,重新修订法律,编制了更加符合公室利益的“范武子之法”。但这部法律并未能解决公室与私家的矛盾,反而使得晋国的内部冲突更加激化,导致晋厉公死于非命。因此在晋悼公回国后,又让士渥浊担任太傅,再次修订法律,调和了原先两部法律中公室与私家的法律关系,国内矛盾才出现了相对缓和的短暂局面。

但我们知道,晋悼公复霸成功后,大夫的经济实力已经超越公室,公室地位下降已成定局。特别是在栾氏灭族之后,六卿各自为政,晋平公以乐韬忧,连平公的母亲也自成一系,国内派系林立,民众无所适从。一时间整个晋国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无政府状态,国内祸乱不息、寇盗公行,社会治安陷入瘫痪。为了应对国内的乱局,范宣子士匄专门制定了一部脱离于原来法律体系的刑法,也就是后来赵鞅和中行寅所公布的“范宣子之法”。因此刑法诞生的背景,正是符合叔向所说的王朝末世景象的,但叔向和孔子将末世乱象的原因归结于刑法的制定,显然是倒置了因果。但话说回来,孔子和叔向虽然没有受过严格的逻辑培训,最起码的因果关系还是能搞清楚的。他们之所以反对铸刑鼎,更多的恐怕还是在反对刑法中的内容。

子产与范宣子所指定的法令虽然名为刑书,但其中并不仅仅是关乎社会治安的规定,也有不少关于产权界定的条文。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就提到了子产为政的诸多举措,其中就有“作封洫”也即划定田土边界的内容。这个政策是在其进行农业、税制综合改革,也即“作丘赋”时开始施行的,到“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时,这些内容又成为了正式的法律条文被确定了下来。晋国的范宣子之法作为一部脱胎于赵宣子之法法典,其中自然包含了不少保护私家利益的法律条文,对私有产权的确认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于信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旧贵族来说,天下土地莫不归于天子所有,无论是子产的刑书,还是范宣子之法,其中涉及到私有产权的这些内容都是应该予以坚决反对的。在他们看来,各地的诸侯和封臣不论以何种手段获得土地,都必须得到上级领主的认可,即只有经过了授土授民的仪式,才算是正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归属于天子所有。获得封地的诸侯和大夫,都必须要保持对上级的忠诚,听从领主的征召,定时向领主缴纳贡赋和提供人力资源。如果封君表现出了对领主不忠诚的行为——如邲之战后通狄的先毂,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遭到处罚——如赵氏和郤氏,领主都可以将封地收回转封他人。

这种在礼制上约定俗成的规则,随着权力的下移越来越流于表面。比如西周末年天子失势,天子名义上仍可以支配这些土地,但面对强力的诸侯,失去了执法的能力,只能任由他们肆意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诸侯的手中。而到春秋末年诸侯失势,这种所有权也自然就顺势转移到了大夫的手中,诸侯再也无力对这些私家土地行使所有权。因此到这个时期,不通过国君而私下处置土地的事件便屡见不鲜了。

除了我们之前提到韩起与乐大心私下交换土地、邢侯与雍子争田的事件之外,史料中还有了不少其他的案例。比如《国语》中记载的范宣子与大夫争田的事件,因为长时间不能解决争端,士匄还曾想动用武力明抢,后来在众人一致反对的声浪中才算作罢。《左传》也记载了晋平公二十五年时,有晋国大夫阎嘉与周朝的甘地人争夺土地,晋国为阎嘉出气,派梁丙、张趯率领阴戎进攻颍地,把周天下吓得够呛。后来天子派詹桓伯到晋国说理,在韩起和叔向的调停之下,双方各有让步,才避免了更大的冲突。

这些事例都表明当时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依然开启,那些原本礼法框架下的土地最终所有者,上至天子、下至诸侯,都无法对大夫争夺土地和私相授受的行为进行干预。但大夫对土地所有权的占有只停留在事实层面,是缺少法律依据做支持的,而各方对于土地的争夺更是缺少产权相关法律的支持,如此下去,只能引发更多的混乱。若要想巩固他们对土地的合法占有,并在将来的土地纠纷中有所凭依,就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来进行确认,否则他们终究还是会感到不安,这也是范宣子之法乃至于子产刑书产生的一个基础。

范宣子虽然制定了刑法,但由于叔向为首的旧贵族的集体抵制,只能将其藏于秘府,继续充当贵族私器。但这些在叔向死后,特别是随着羊舌氏被灭族,六卿对公室土地的瓜分也宣布告一段落,公布含有保护私有产权的刑法便也就是迟早的事了。

《左传》在讲述作刑鼎这件事的时候,有意地忽略了其中的历史背景,将其单纯地从礼制的层面上做批判,显然是有所选择的。因为《左传》是一部为《春秋》作注解的作品,就需要对孔子的反对意见作出阐释,将作刑鼎这件事认定为儒家坚决反对的恶性政治事件。但与此同时,其又要替他感情上更加认同的六卿进行辩解,不免就会陷入一种认知失调的情绪当中。于是作者便寻求了一种折中的办法,对参与铸刑鼎的赵鞅和中行寅给予了不同的评价,认为这件事是中行寅“干上令”擅自主张的,赵鞅只是被迫胁从,不能算是主谋。

所谓“干上令”,是说当时的执政是魏献子魏舒,身为下军将的中行寅未经请示,“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本身就是违法乱纪的行为,理应受到惩处。中行寅铸刑鼎,铸刻了范宣子制定的法律,范宣子作为乱法的制定者,自然也要为范氏后来遭受的劫难负责。如果再加上士鞅和中行寅徇私贪渎的罪行以及后来两家的灭族,似乎又很好地契合了《左传》德行相扣因果报应的理论,可谓圆满。

但公平来讲,我们很难说中行寅就真的那么差劲,赵鞅就真那么无辜。要知道中行寅的父亲中行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直被排挤,经常是出力多、受益少,中行氏在过去的分赃中获益很少。特别是去年剪除公族枝叶的行动,范氏和中行氏一无所得,更是激起了中行寅的不满情绪。因此他极力主导作刑鼎的事件,很有很能是故意拿智跞枉杀无辜来说事,让自己在道义上碾压其对手,以为将来他的盟友范鞅执政做铺垫。

至于赵鞅,他是否真的是不得已而为之,还真的很难说。至少在感情上,赵氏作为过去四十年的既得利益者,公布刑法可以在法律层面上对他们过去分赃的结果进行追认,就算表面上表现出不得已的样子,恐怕他内心也是很情愿的。刑法作为保护私有产权的一部法律,对于六卿都有极大地利好,因此不论是被污名化的范氏、中行氏,还是坐享其成的其他四卿,都没有理由反对。只不过,既然是国际舆论一致反对的事情,为了给自己留下一个良好的形象,所有人都持观望的态度。如今既然中行寅愿意背负污名,倒不如就由他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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