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复仇 血亲复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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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血亲仇杀

作者 万瑜 《旧唐书·列传·卷一百三十八》曾经记录了一个故事。 时任崔州都督的张审素,多年在边塞从军。被人告发他在军中贪污,监察御史杨汪赶到军中调查他。杨汪在路上被劫持,胁迫杨汪上奏昭雪张审素的罪名。杨汪回去后上奏说张审素谋反,编造罪名后杀了他。 张氏兄弟隐匿多年后杀了杨汪。民众怜悯张氏兄弟孝顺刚烈,都认为应当宽恕。张九龄也极力想保全他们。裴耀卿、李林甫却坚持说:「 ”国家法律不能纵容私仇。”于是皇帝对张九龄等人说:「 ”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然道路谊议,故须告示。” 两人都被斩立决。士人百姓议论纷纷,大多同情他们为父报仇。但国家设立法律,目的在于能长久执行,用法律来维持正义,阻止杀戮。如果每个人都强调为父报仇的正义性,辗转反复,互相杀戮没有尽头。即便如此,士人百姓哀怜他们,给他们写了诔文,张贴在大道旁。把张氏兄弟一起安葬在北邙,又恐怕杨家破坏,同时还修建了几座疑冢。 血亲复仇是原始社会习惯法,对人类的社会活动影响巨大,甚至影响到今天的人文道德,可谓影响深远。进入农耕文明以后,血亲复仇的习惯法影响力并没减弱,《春秋》中记载到,如有血仇,提前向官方禀告,个人是可以复仇的。《礼记》也说到「 ”父仇不共戴天”。进入战国以后,法家思想占据主要地位,法律开始严格限制血亲复仇,从商鞅禁止私斗,到汉景帝按普通杀人案判私刑复仇。汉代虽然独尊儒术,但是国家管理的本质上还是内法外儒的。 唐律在中国古代律法中是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唐律总体而言比之前历朝历代的律法宽松,但依然严格限制血亲复仇,武则天时代有一个经典案例,某人报父仇杀了仇人,判官陈子昂认为,杀人犯法必须处极刑,报父仇孝必须表彰,最后结果就是先处死然后表彰。这个判决还被作为标准判例执行多年。 几十年后,柳宗元对陈子昂的判决不服,写了著名的《驳复仇议》,主大意如果父亲被国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处死,则复仇行为就是与法律、社会为敌,丧失道德上的正当性。这其实是公羊家的观点,《公羊传》记录到:「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 到了元朝以后,将许多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也带到了中原。血亲复仇就堂而皇之被法律允许了。大明律、大清律,跟元朝也一脉相传。如果父亲祖父被人打死,子孙如果当场还击打死对方的,无罪释放。 不仅仅中国法律受到这方面的困扰,西方法律也为此困恼不已。于是他们祭出了自然法,有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道德和法律的问题。其核心宗旨在于复仇杀人者是否对社会有公害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借鉴的地方还是值得借鉴的。 1984年,一个退伍兵的儿子被其空手道教练绑架了,期间被性侵。这个父亲非常愤怒,他压抑着愤怒,在记者的摄像机面前,枪杀了这个空手道教练。这件事引起了轩然 *** ,但最后的判决却出人意外,仅仅是5年缓刑和300小时社区服务。法官认为这是一位愤怒的父亲为了公道而犯的罪行,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让他入狱服刑不会有任何意义。 血亲复仇在古代中国律法中不断改变法理宗旨,其本质上还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试问当公权力没法有效的解决正义问题的时候,私权力能否自己去解决?如果私权力不允许去解决,被害一方的子女又有什么正当途径去解决?血亲复仇作为曾经的人类行为准则,和现代法律思想格格不入。但血亲复仇引起的法律、道德冲突依然不绝于史,今日读之,还是有很多可借鉴和思考的地方。

汉唐等朝代的“血亲”复仇案,分别是怎么判的?

然此终归小说尔,与实符否?或曰“艺术者,源于生活也”,古今之市井,以“血亲复仇”者亦甚众,余且摘抄几例,以供诸位赏阅。

时值汉灵帝时,酒泉郡有一女名曰赵娥,为报父仇,于光和二年,亲往县都亭,以袖中短匕刺杀父之人,待其绝毙,持凶匕血衣自投县衙。百姓尽皆观睹,塞满长街,无不慨叹唏嘘赞其孝烈。太守感佩其德,未以刀斧加其身,反为其树“孝烈碑”,以倡其举。

通衢之上,市井之中,以血还血,自报私仇,置国法于不顾,罔县廷于无物,何谈安治?此等“歪风”为人所忌,三国魏武帝令“禁报私仇”,至文帝时,严令更甚,谕令“敢于私下报仇者,族灭”。

唐有少年梁悦,正值舞勺之年(十二到十五岁称为“舞勺”之年),其父为秦杲所杀,而此子心怀积怨,于当街格杀秦杲,血流于市,旁人莫敢近。宪宗闻之,甚感惊奇,少年以孝而触律,虽合道而悖法,理当刑毙,谅其年华尚幼,决杖一百,发配循州,以全其命。

有清一朝,曾以严律绳之,世祖以“判其杖五十,流一千里”计,世宗以“报私仇者,以绞监候”计,故百姓皆以私仇诉诸官府,府县廷衙威权甚重。

民之仇,官可解,此正道也,亦为公道也!为官者若袒私而废公,则民必暴起而为乱。宋有王公衮者,其母寿终而殁,公衮哀恸甚久,以家中金银之物葬母于绍兴。

泼皮嵇泗德窥闻此事,遂垂涎墓宝,于深夜以镐掘之,因招摇败露,遂为公衮所擒,绳之以诉于公堂。宋律有明法曰:“挖坟掘墓者死”,绍兴府钤辖司官员,曾贪贿泗德之钱财,故从轻发落,定其杖刑入狱,以蔽公衮。

公衮怒,腰插短刀,携酒菜犒狱卒,趁其大醉酣睡,以刀杀泗德于狱中,痛报辱母之仇。此事一出,朝野震惊,天颜震怒,命逐级彻查。后以重罪施于钤辖司,以正国法,公衮事出有因,遂准其无罪。

宋之学士张孝祥曰:“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孝者,美德也,父母,至亲也,古语曰“杀父之仇,夺妻之恨”,皆为必报之大仇也。身为人子,负仇而不报者,世人讥之,天道谴之,然报仇之法,亦各有道。以命搏命,逞匹夫之勇,莽也。以仇而讼,以法而刑,智也。官者,所以能治百姓,皆以公正而行,民信于法,则天理可循,法护于民,则天下大治,此谓天之大道也……

下面为古文翻译稿子:(通俗版)

武侠小说曾经风靡神州,有一个最古老,但百用百灵的桥段,便是父母被杀,儿子入深山大川,学习了一身的功夫,接着与敌大战三百回合,最后扬眉吐气,手刃亲仇,让人看吧直呼:过瘾。也正是这种血腥的桥段,才让韩非子发出了“侠以武犯禁 ”的警告。

小说毕竟是文学作品,在现实社会中,古人是如何对待这种“血亲复仇”,吾等确实有必要仔细看一看:

汉灵帝当政之时,酒泉郡有一女子名叫赵娥,她为了父亲报仇,在光和二年於县都亭前,一刀刺杀了仇人。赵娥杀完人后,便去自首,结果令人很意外:(当时的百姓们)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

结果是赵娥被无罪释放,当时的凉州刺史和酒泉太守,还给她立了石碑,让其扬名,对其褒奖。

国法在哪里?如果人人都可以血刃亲仇,那还要官府做什么?果然到了三国时代,为了刹住“报仇的歪风”曹操严禁私下报仇,曹丕为此,下了一道严令:敢于私下报仇者,族灭。这句话的意思是,谁敢报私仇,那就是灭族的命运!

唐朝的时候,有一个十二岁的孩子,名叫梁悦,他的父亲被秦杲所杀,这个孩子抄起刀子,就走上了替父报仇的“不归”之路,秦杲就被他“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杀死于通衢之上。

十二岁孩子杀人,这个案子该怎么判决,唐宪宗也是愁得直挠脑袋,没有办法,尚书省的官员展开了大辩论,最后大家一致认为,虽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但法外杀人必死,可梁悦毕竟是个孩子,而又有投狱请罪的情节,故此,被决杖一百,发配循州,堪堪保住了一条性命。

清朝处理替母报仇案,大体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顺治皇帝模式:判其杖五十,流一千里。而雍正皇帝的模式是:凡人子为父母报仇,杀死人者,无论曾否报官,一律处绞监候(死缓)。

最后说一下宋朝更有代表性的“血亲”复仇案:王公衮的母亲去世后,葬于绍兴,可是坟墓却被无赖嵇泗德所盗,王公衮将嵇泗德抓住后,送交官府(按照当时的刑罚,盗墓则斩),可是不知道何因,嵇泗德只是被打了一顿板子,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属于轻判)。

王公衮用酒灌醉了狱卒,然后冲进牢房,一刀送嵇泗德上了西天。这件辱母杀仇案,曾经令宋朝震惊。

最后,王公衮不仅没有被执行国法,只是降一级使用,而轻判赖嵇泗德的官员受到了处理……王公衮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大学士张孝祥说过的一段话,至今还有警醒的作用“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张孝祥说的这段话通俗一下就是:血亲复仇虽然看似有“正义”的成分,但如果任由复仇,势必令天下陷入“冤冤相报”的无限恶性循环,而国家法律的订立,就是为了控制“私人暴力”,而那些人子们(比如王公衮),之所以不肯首先去复仇(将嵇泗德送交官府),就是相信国法能主持正义。

人要有所相信,生命必有尊严,国法主持正义,世界才能一片祥和……

中国古代为父母报仇,杀人也可以不偿命,曹操父子又是怎样做的呢?

中国有句俗话叫做“以牙还牙”,其实在古代的西方国家还真的鼓励人们这么做,这就是所谓的“同态复仇法”:别人弄伤了你的胳膊,你也要弄坏对方的胳膊,从法律上来说是正确的。当然这个法律后来被废除了,但是中国古代却有一条非常特殊的法律,都说“杀人偿命”,但是按照这个规定杀人却不犯法!

这个法律规定在中国和西方文明中都存在,被称为“血亲复仇”。通俗来说那就是,自己至亲至爱被人杀害之后,他们为了复仇将人私自杀死,能够得到法律和其他人的谅解。周朝时期的宗法制强调了血缘的重要性,因此诞生了血亲复仇的规定。到了汉朝时期,子女为自己的父母报仇,不仅合法而且还是道德和法律的一个义务!朝廷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也都会偏袒复仇者,这无形中助长了血亲复仇。

汉章帝时期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案件,一个人因为别人侮辱他的父亲,居然出手杀死了这个人!无论是按照道德还是法律,这都是故意杀人啊!咱们现在说正当防卫,那你也要有个度,过分的自卫以及过分的复仇都是不允许的。这个案件当时闹得沸沸扬扬,汉章帝觉得杀人者很孝顺,于是就下旨赦免了他。

有了汉章帝这个“判例”,全国各地的官员纷纷效仿,只要是子女孝顺行凶杀人都可以不被杀头。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这样一来很多歹徒都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了,不过皇帝们却不以为然。汉章帝死后,他的儿子汉和帝继位,进一步将这个传统发扬光大。

当时北海有一个孝子杀人,当地官员非常难办,虽然说杀人偿命,但是却不惩罚不符合法律。官员知道皇帝提倡孝顺,于是就把犯人的妻子带进监狱,等到妻子怀孕之后,官员才觉得符合皇帝的要求。从这里看一看出来,这些案件其实已经偏离法律的初衷了。

三国时期曹操以及儿子曹丕就非常厌恶这种借着孝顺的幌子杀人的做法,曹魏政权严禁借私仇杀人。乱世重典,为了彻底杜绝“血亲复仇”,曹丕下令无论犯了什么罪都要经过官府审判处理,私自复仇者株连九族。经过曹操父子的整治,仇杀案件大大减少,不得不说是中国法律和道德的进步。

当然了此后各个朝代也都有血亲复仇无罪的案件,甚至到了民国时代存在!比如说军阀孙传芳杀死了施从滨,他的女子施剑翘为父报仇暗杀了孙传芳。最终民国法院居然认为处于孝顺情有可原,特赦了施剑翘。

复仇虽然在很多人看来大快人心,但是冤冤相报何时了,还会造成很多钻法律的空子,无辜的人被杀,这种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这也是现在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没有“血亲复仇”法律规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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